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无锡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19日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性病的发生、传播与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性病是指:艾滋病、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性传播疾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性病的预防、控制、监测和诊断、治疗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性病防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性病防治规划,保障开展性病防治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 无锡市卫生局是本市性病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性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性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专业性病防治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性病预防、监测和诊疗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普及和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性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三)负责辖区内性病疫情的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
(四)开展性病诊断治疗和辖区内特殊人群的预防性体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