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修改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19日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
宪法》和《
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三条 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全市《国旗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下列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市、市(县)机场、主要车站和港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室、重要会场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办公室可以插挂国旗。
第六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级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新村和小区,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市区中山路等沿街单位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可以升挂国旗。
第七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