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规划以村镇建成区及其长远建设发展需要的区域为范围,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其内容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规划及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布置等。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十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村屯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度,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营农、林、牧、渔场所辖居民点及场部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各场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
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八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即作为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法定依据。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 实施村镇规划与原有居民和单位使用的土地、房屋、设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规划的统一安排。造成损失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
村镇规划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临时建筑和设施一律无偿拆除。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