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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不同规模的村屯。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等村镇建设活动以及村镇规划区内的住房和村容镇貌等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村镇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所有村镇必须编制规划,作为村镇建设的依据。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部分。
  总体规划以乡级行政管理辖区为范围。其内容包括:村镇的布局、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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