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医院、卫生所、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免费挂号(不含专家门诊)并优先就诊、划价、付款、取药和住院。
(二)免费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三)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重大商业性活动和国际性体育比赛除外)时,票价减半。
(四)入校学习时,半价交费。
(五)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半价购票。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安排座位。
(六)与子女分住的老的人家庭安装电话时,初装费优惠100元并予以优先安装。
(七)律师为其免费代写诉讼和进行法律咨询。
第八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交半费。
(二)在医院、卫生院、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半价挂号并优先就诊、付款、取药和住院。
(三)进行涉及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时,律师事务所免费。
第九条 农村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交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地方义务工、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交费。
农村老年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其应当交纳的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
第十条 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费100元。其中,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分别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支付。
第十一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但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医院、商店、餐饮、集贸市场、照相、邮政等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敬老标志,对老年人予以优惠和照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5年3月6日发布的《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