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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城建、交通、公用、卫生、文化、体育、电信、农业、司法、商业、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
  第五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给《敬老优待证》。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所在单位或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携带其居民身份证,统一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六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免收门票。
  (二)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免费进入展览馆、展销会。
  (四)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五)到国有、集体浴池、理发店洗澡、理发,半价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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