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得承运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货物。
外地进入本市的零担货运车辆,应当在市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货运市场内卸货及配载回程货物;不得在市区街道及居民生活区域内卸货。
第十九条 厢式货运车辆出租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按规定安装计价器;
(二)在车体上喷印统一标志;
(三)车体明显处粘贴价目表;
(四)车厢内按规定设置座位;
(五)按规定填写发票;
(六)不得承揽客运业务;
(七)不得承运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货物。
第二十条 机动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三)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一条 商品汽车发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经销商签订《哈尔滨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书》;
(二)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随车携带《商品汽车发送证》;
(四)商品汽车发送途中不得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二十二条 搬家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签订《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单》。
第二十三条 在车站、港口、厂矿、仓库等货物集散地从事搬运装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货主签订搬运装卸合同;
(二)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搬运装卸货物;
(三)未与货主签订合同或者未经货主同意,不得强行装卸货物;
(四)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从事运输服务的职业驾驶员、危险品运输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限期补办经营手续,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运输经营者拒不接受处理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暂扣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