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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修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8月13日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是指:
  (一)从事整车货物配载(即空车配货)、货物联运等货运受理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从事零担货物运输、厢式货运车辆出租、机动车辆租赁等运输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市政、物价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具备交通部《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设施、场地、资金、人员等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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