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公安、工商行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外来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来劳动力
第六条 外来劳动人员来本市就业,应当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和《婚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劳动人员来本市后,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八条 外来劳动人员来本市就业从事技术工种作业的,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或者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外来劳动人员在输出地已经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经过本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九条 外来劳动人员应当持下列证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黑龙江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一)《登记卡》;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三)《暂住证》;
(四)从事技术工种作业的还应当持《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用工单位
第十条 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本市市区内的市属单位、外埠施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部队单位,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其它单位向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县(市)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向所在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工单位的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的,在10日内下达《用外来劳动力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用工单位应当根据《通知书》限定的招用数量和工种组织招收外来劳动力。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到外地招用劳动力,应当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还应当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用工单位到外地招用劳动力,应当与当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可以通过经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