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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8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行为,合理调节劳动力市场,保障用工单位和外来劳动力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察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外埠用工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人才流动管理,按照《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来本市就业的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人员,本市范围内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流动的就业人员。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提出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和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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