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哈尔滨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8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哈尔滨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和零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白酒、啤酒、黄酒、果酒以及其它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四条 市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酒类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市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负责酒类经营的日常管理。
县(市)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酒类经营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进行本市酒类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市酒类的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次向所在地的市、县(市)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卫生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酒类的批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