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藏必须遵守
矿产资源法,经过批准在指定范围内开采,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三十条 自治县利用当地资源,发展采矿、化工、建材、食品等地方工业,因地制宜发展林产品、农副产品和矿产品加工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人才、资金、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自治县合资或独资兴办企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商品市场,依法管理市场,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外贸基地建设和出口商品生产,积极开展对外贸易。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企业可以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
自治县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根据县内地域辽阔、居住分散的特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城镇和山区集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居住环境,充分发挥城镇和山区集镇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事业,加强对现有公路的改造养护,加快修建乡村道路。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境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管理好旅游景点,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发展旅游事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乡(镇)、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乡(镇)级财政预算分别由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批准必要的变更。
第四十条 自治县财政预算执行中,如遇境内企事业隶属关系改变或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它原因,使财政收入和支出受到较大影响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