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在农村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机关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征用单位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努力造林种苗,绿化河山,提高森林覆盖率。在保护管理好现有森林的前提下,积极培育森林后备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优质高产经济林,合理采伐森林资源。
自治县依法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滩造林。支持个人在房前屋后、自留山植树造林,谁种归谁所有、允许继承、转让和买卖。
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对植被破坏严重的地方实行封山育林;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加强护林防火。
自治县在提高林地利用率的同时应与牧业、多种经营用地科学配置,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畜牧业,在引进良种、防治疫病、草场建设、饲料加工、专业技术队伍培训和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加强服务,不断提高畜产品商品率。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合理开发利用境内水能资源,发展能源工业。
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水产养殖业,加强渔政管理,鼓励水产品出口创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因地制宜发展中药材、食用菌、蔬菜、板栗、水果、饲养栽培野生动植物等多种经营生产,建设名优土特产品保护区和生产基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