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程序履行备案手续;
  (二)产品按有关规定经检测合格;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销售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掌握安全技防产品专业知识的管理和销售人员;
  (二)有存放、经营场所;
  (三)有完善的进货验收制度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管理实行设计、施工资格等级证书制度。技防设施按有关标准规定的保卫目标的风险等级或技防设施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承担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在到建设部门办理专项证书手续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然后才能够承担相应等级技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三条 各级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熟练掌握技防工程专业设计知识和施工、维修技术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维修人员以及与本业务相关的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等级相适应的必需的技术设备和试验手续、检测手续,主要仪器设备应有计量合格标志;
  (四)具有满足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准备、维修调试的固定工作场所;
  (五)建立与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等级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合格的《质量手册》,对承接的技防设施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外省、市的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设施设计、施工任务,必须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或相应证明,经我市公安机关审验合格后,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的技防设施设计、施工任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