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7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鞍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11月8日市政府第12届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张利藩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鞍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提高预防犯罪能力,保护公私财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鞍山市公安局是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开展技防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本地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技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等单位的从业资格证的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
  (四)参与、组织实施技防设施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对本地区应安装技防设施的建筑、场所、部位进行审验监督和验收;
  (六)负责本地区技防产品的推广和技防工作的宣传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