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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裕民区域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裕民区域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8月24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裕民区域市场的规范管理,培育建设地区示范大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裕民区域市场为北起粮栈路,南至国铁,东起元雪制米厂,西至武功街区域内的各类市场。
  第三条 在区域内开办市场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裕民区域市场的培育、发展遵循依法规范、放开搞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划类经营的原则,促进区域市场成为文明、繁荣、规范、有序的购物旺区。
  第五条 各专业市场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市场,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由市场统一收缴各项税费。
  第六条 裕民区域市场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为常设的区域联合执法的协调机构,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同市公安、工商、城建、规划、税务、新抚区等部门组成。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负责市场办的组织、协调、平衡,对裕民区域市场实行统一执法,各司其责,并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七条 市场办职责:
  (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市场建设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定区域内市场总体布局及经营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协调实施;
  (三)规范经营行为,协调区域内市场建设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以及市场与市场、市场与业户的关系;
  (四)对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市场(商业服务网点)提出意见,并协助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办理有关手续;
  (五)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综合治理与规范管理工作。
  市场办各执法部门,按相应执法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区域内经营环境、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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