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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三)雇用驾驶员须经劳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签订雇工合同,办理公证手续;
  (四)凭上述核准证件,到客运管理部门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办理票据、服务标志,缴纳营运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经营者必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各项税费。
  第七条 经营者持有的证件、票据,严禁自行转让、出租、买卖、涂改和伪造。
  第八条 营运线路经营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决定。客运管理部门应在公证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招标活动。
  第九条 小公共汽车实行定线、定站的营运方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财务制度,按章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要按线路加入联营公司,服从联营公司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联营公司应按照安全第一、文明服务的原则,做到以下事项:
  (一)设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和营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业务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三)服从政府统一调度,完成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个体运输劳动者协会应会同客运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营运的小公共汽车,除须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前、后标明“小公共汽车”字样,车前脸右方标明线路号及起止站点名称,驾驶门两侧标明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性质、车辆号及乘客投诉电话;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坚持定期保养制度,并按规定定期到车辆性能检测场所接受综合性能检测;
  (三)车辆应有十三至十九个客位、六只轮胎,车内附属设备完好,车内明显处设有票价表和乘客须知,车容整洁;
  (四)按车辆额定定员载客,严禁超员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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