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临街商业牌匾、橱窗、广告栏、阅报栏等,应保持整洁美观。破损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修。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匾以及公共场所使用的各类文字应用语准确,内容健康,书写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等设置大型宣传标语、标志的,须经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地点和时限悬挂。到期或残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撤除。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擅自变更、修饰或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外部立面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违法变更或修饰立项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二)临街施工和拆迁现场不设围档或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按应设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20元罚款;渣土、废水、泥浆随意排出施工、拆迁场地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竣工场地未按规定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场地的,处以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路市场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的,对开办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设施不整洁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设置在城市地上的各类设施不进行维护和更新,影响城市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广告牌破损未及时整修的,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以罚款;有本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可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后,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