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临街施工、拆迁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渣土、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出场地,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于15日内拆除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第三章 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结束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占路市场须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设立明显界限或隔离设施,经营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经批准设置的摊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占用面积,并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开办露天加工、维修、清洗场点和屠宰禽畜。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浑河城市段及沿岸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置景观灯饰,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地上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邮电、环卫、交通、消防、景观灯饰等各类设施应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完好,不得缺损。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运行的各类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绿地、花坛、行道树及园林绿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
第十九条 不得向浑河及支流倾倒垃圾、残土,不得擅自占用河道、堤坝。禁止在景观河段采沙。
第四章 广告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占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