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1)(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9年8月25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3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市民的城市环境意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房产、公用、交通、文化、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建筑容貌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破损、剥蚀、不洁的,产权人应及时维修、粉饰、清洗。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临街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搭挂、晾晒物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房屋雨搭、挑檐、阳台、外墙以及占压道路红线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变更和修饰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周围以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采用透景栅栏、绿篱,并不得占压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