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优生与节育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医药、卫生等科研机构,应加强计划生育科研工作,为育龄夫妻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优生、优育、节育指导,参加孕情、环情检查。孕妇应当按规定接受产前检查。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应建立优生、优育、节育咨询门诊。经销避孕药具的单位,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诊断,一方患有可能使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并采取有效的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 除夫妻患有遗传性疾病,需在指定单位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一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除有生育指标者外,均必须落实一项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 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节育技术服务合格证的医务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接受节育手术(人工流产、引产、上取环、男女结扎)的,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证明休假。休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节育手术费,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凭诊断证明、处方、收据,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报销;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一方是职工,一方是城镇无业人员的,无业方的手术费从职工一方所在单位“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双方均为无业人员的以及农民由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事业费解决。
对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造成人流、引产的,可凭医师出具的诊断书休假,按病假处理,手术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经大连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除外),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患者在住院或治疗期间的工资、治疗费等按下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