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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1999〕1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我市或常住户口在我市本人离开市境的中国公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加强妇幼保健、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相结合。
  推行计划生育应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节育和经常性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四条 按计划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国家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有权举报计划外生育和计划外怀孕的行为。举报经查属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和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计划生育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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