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9〕9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塑料用品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口杯、食盘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本数)的塑料袋。
生产、销售厚度大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必须印有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袋厚度、回收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商店、宾(旅)、酒(饭)店、摊点、车站、码头、机场、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必须设置回收塑料用品的站点或用具。
第六条 环境卫生部门回收垃圾,应根据垃圾的不同类别使用不同颜色的塑料盛装。具体办法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废旧农用塑料薄膜由废旧收购部门和定点厂家负责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