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设立内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经市航政管理机构审核;在其他县(市)区内,应经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统一报大连市交通局审批同意,取得《许可证》。
设立外商投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由大连市交通局审核并报省交通厅转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取得《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国内水路运输客源、货源;
(二)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机构及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金;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资金证明;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七)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名单、职务、简历及身份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申办《许可证》程序申请换领《许可证》。未按时换领的,视为经营资格自动放弃,审批部门予以注销。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办公地点、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应当按申办《许可证》程序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终止营业,必须到原审批部门缴销《许可证》和运输服务单证及专用发票,方可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