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水路
运输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9〕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管理,促进水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含兼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水上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业(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交通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