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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3日)修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
 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1999〕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废弃物管理,维护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建设和日常生活中产生并需要丢弃和排放的固态、液态(不含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物质。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废弃物的产生实行有效控制,逐步实行废弃物的分类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开展多层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搞好废物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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