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10日前,将下列材料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拍卖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
(二)拍卖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拍卖师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清样;
(五)委托拍卖合同;
(六)拍卖标的清单。
第九条 拍卖国有资产,应依照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拍卖涉案物品,应依照《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
大连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估价,并根据评估结果或估价结论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
第十条 拍卖人举办拍卖活动时,应在拍卖现场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工作人员设置拍卖活动监督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拍卖当事人的申请,对拍卖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鉴证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拍卖人、委托人、买受人的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二)委托拍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
(三)拍卖标的所有权(处分权)证明;
(四)拍卖文物的应出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证件;
(五)拍卖国有资产和涉案物品的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估价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拍卖人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以及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须使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统一文本。
第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拍卖行为:
(一)拍卖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拍卖活动的;
(二)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