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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地产
 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9〕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对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和城乡规划土地局,应依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停缓建项目:
  (一)获得《办理中标手续通知单》后,满三个月未办理《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
  (二)办理《中标通知书》后,满八个月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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