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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献血条例[失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科学知识教育。

第二章 献血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适龄公民人数,按适龄健康公民(含外省、市在本市居住的公民)每5年献血一次,符合献血条件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献血一次的原则,拟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行政区所属单位的献血计划。
  中直、省直、外地驻大连单位、市属单位和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单位的献血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下达。
  现役军人率先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大连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办法。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献血工作。
  单位献血计划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公民可以由单位组织参加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献血。
  第十条 血站在对献血者核对《居民身份证》后,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合格的方可献血。
  第十一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献血办公室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无偿献血计划证书》;对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下达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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