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扩建改建的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20%以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鼓励和扶持城市建设使用商品混凝土。
  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凡使用水泥总量达到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应主要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逐步减少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配置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施、设备;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条件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有无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施或设备,作为投标资格预审条件。
  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须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征收2元;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使用量每吨征收2元,使用区外袋装水泥的,每吨征收5元。
  第十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也可委托其他相关部门代收。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二条线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其具体使用范围:
  (一)水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工艺设施,购置、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用户购置、维修散装水泥运输、贮存等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应用技术开发;
  (四)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
  (五)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技术培训、人员奖励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