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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卫生事业,重视民族传统医药,充实完善民族医院和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医药卫生人才。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改善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十条 发展民族体育事业,重视开展少数民族传统项目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全市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市、旗县区体育部门要逐步增加民族体育设施,开展民族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抓好少数民族公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倡优先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各民族公民都要互相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在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视摄制中,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和侮辱性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风俗习惯,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殡葬服务。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培养、选择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基层或上级领导机关、经济综合部门挂职锻炼,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各地区、各部门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定比例和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市民族、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地对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意见报市政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十六条 为加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进程,市属大专院校开设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进修班,培养、轮训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市民族、人事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工、征兵、招收工作人员时,根据情况要分别制定加分等相应优惠政策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公民有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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