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民心河市辖区段的管理费用从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民心河设施的养护维修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满足景观需要、无漂浮杂物,水质达到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二)河道通畅,设施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三)夜景灯饰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四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
(四)园林绿地的花草树木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五)各类设施、公园、游园保持整洁美观,绿地、甬道和游人活动区无纸屑、烟头、瓜果皮核及其它污物。
第九条 民心河水源主要为岗南、黄壁庄水库水。农灌季节利用石津灌渠引水,非农灌季节利用地表水输水管线及二次处理水补水。
第十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水源的原则,制定用水计划。
水资源调度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民心河正常年份和季节的合理流量和水位。
第十一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打捞水面漂浮杂物,定期进行河道清淤,并按照国家标准对民心河水质进行分析,发现未达标准时,应及时更换或采取其它净化措施。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二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建立河道和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组织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损坏时,应即时修复。
汛期和遇有暴雨时,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河道水情,并在城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迅速采取排水和泄洪措施。
第十三条 民心河规划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和摊位的设置,由市民心河管理机构依照规划设计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公共绿地及树木的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等工作由经营者承担。
确定的经营者应签订书面的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责任人;
(二)责任地段;
(三)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