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石家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等》(发布日期:2005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修订石家庄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石家庄市行政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有效地保护、利用行政村档案,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石家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行政村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行政村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村档案归行政村所有;村民个人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
第七条 各行政村分别为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