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培训应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教学场所和设施,不得重复兴建教学场所。
经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并领取了《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认定证书》的施教机构,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施教机构应按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要求,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并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培训期次、时间及参训人数,培训科目的课时安排,培训方式,任课教师,教材及器材的准备,培训场地和培训预算。
施教机构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管理制度自主管理;
(二)按照市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组织教学活动;
(三)对参训人员的学习进行管理;
(四)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标准实施教学,保证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质量;
(三)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提供参训人员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为参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建立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兼职教师应选聘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领导和专家担任。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建立考勤、考试、教师聘用、教学研讨和效果评估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统计和上报。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国家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和培训施教机构应对国家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考核。人事行政部门对证书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验证。
国家公务员参加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档案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连续记载国家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的凭证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职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