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原因:所依据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与《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9号)内容不符。)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科级以下(含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按照培训规划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国家公务员的更新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规划草案,确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应坚持学用一致,注重提高质量,避免交叉、重复的原则。禁止到市区外或旅游景区的高档宾馆、招待单位组织培训。
第六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根据规划编制本区域、本系统年度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草案,在每年三月底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