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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诫工作规定(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原因:本规定所依据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公务员法》中没有“劝诫工作”的相应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诫工作规定(暂行)》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诫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科级以下国家公务员。
  对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劝诫,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劝诫,是指单位按规定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批评本人与教育大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予以劝诫:
  (一)当月无故迟到、早退达三次的;
  (二)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下棋、打扑克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三)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串岗闲聊等有其它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指出不改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规定期限、质量完成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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