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拟招职位及人数;
(二)招考范围;
(三)报考基本条件;
(四)报名办法。
第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拥护
宪法;
(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报考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录用非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用人部门不得限制报考人数和性别。
第十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用人部门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报名手续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报名者持证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按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考试规则、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和面试。
第十三条 公共科目笔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者,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报考者取得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市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第十四条 专业科目的笔试内容、时间、方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部门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共同协商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报考者的成绩及其名次,并按报考者同一志愿的笔试成绩,按一定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合格人数不足时,可从分数线以内的、服从分配的人员中择优递补。
第十六条 面试工作由市或县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