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统称用人部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报考国家公务员,除有专门规定外,不受公民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第四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所属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用人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与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录用计划与报名
第六条 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部门,应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录用计划。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申报录用计划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的职位、专业和人数;
(三)任职资格条件;
(四)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