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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1999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产业化,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两类: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阻挠科学技术工作者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每年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是本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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