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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

  (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制止损毁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荒芜土地的行为;
  (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组织承包方依法纳税、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
  (四)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五)保障承包方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不得随意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二)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保证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
  (四)土地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重大改造,使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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