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5日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