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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区(县)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按照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城区、单位、个人的竞赛评比活动和命名、表彰;
  (五)承办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委会、居(家)委会应做好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本地区爱卫会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规划部署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区(县)、乡(镇)、村应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卫生管理,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村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及居民楼院应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使卫生状况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厅、体育馆、机场、车站、大中型商场、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三条 健康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科学卫生知识普及,有计划地建立健康教育专业网络。
  各单位都应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档案,做好健康教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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