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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三)为发展义务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四)积极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支持义务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目标,或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办学标准以及在义务教育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教职工,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其主要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在校学生严重流失的;
  (三)随意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勒令其退学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五)因工作失职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者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
  (七)向学生或者家长乱收费的。
  第十九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送子女或监护人入学的,按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每学年处以300-800元罚款、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或个人招用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者或个体业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招用,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营业。
  接收应当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当扎哇、觉姆或满拉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责任者将儿童、少年离寺送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宗教干预义务教育的;
  (二)利用迷信活动干涉义务教育的;
  (三)在学校传播淫秽、反动读物、音像等制品的;
  (四)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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