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泛开展生态科普活动。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地日”、“世界水日”等活动,通过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积极开展群众性生态科普教育活动。将生态示范区建设与生态生产资料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建设具有集生态教育和生态科普、生态旅游、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示范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景区。
4.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推行城镇生活垃圾的定点分类堆放、组织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义务植树造林活动、环保义务劳动和志愿者行动、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员、建立环保问题公众听证会制度等公众参与活动,培育公众的生态意识和保护生态的行为规范,激励公众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提倡节约、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
八、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行政保障
1.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领导。生活省建设是一项跨市县、跨部门、跨行业的开拓性、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各市县尤其是生态示范市县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省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生态示范市县政府及环境、林业、旅游、建设、水利、工业、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生态省建设纲要制定本市县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实施。实行生态省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由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生态省建设成效列入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区域开发计划时,都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建设要求,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估。各个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环境政策时,要相互协调配合,提倡在考虑全面信息基础上的综合决策。生态省的建设目标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部署工作目标和建设任务。切实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贯穿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
3.认真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否决制度。在项目审批阶段,对有较大环境影响、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建设项目予以否决;在企业评优、资格认证等活动中,对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出现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企业予以否决;在市县和乡镇等行政区域的评优创建活动中,对那些不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出现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予以否决。
4.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按照资源管理与行业管理分离的原则,建立资源环境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上级有关部门对生态示范市县的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二)法制保障
1.加大执法力度。健全执法机构,充实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对已经颁布的各项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和规章,认真组织宣传,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强化执法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推行执法情况复查复核制、奖惩制、部门执法责任制、定期汇报制,逐步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效率不高的现象。
2.完善政府内部行政监察制度。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规章情况的监察监督,督促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土地开发和建设项目时,认真执行审批程序,严格把关。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疏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和表彰生态省建设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三)经济保障
1.建立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经济政策。运用产业政策引导社会生产力要素向有利于生态省建设的方向流动。定期公布鼓励发展的生态产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优先项目目录,对优先发展项目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改变海南经济特区优惠政策普惠方式,凡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企业,要取消享受海南经济特区现有优惠政策的待遇,不再享受税收等各项优惠。
运用消费政策引导社会消费倾向。对影响生态环境的商品,取消销售环节享受的经济特区现行税费优惠待遇;对水资源的消费,取消现行的各种补贴和优惠;对需要回收集中处理和再利用的商品,实行“押金--退款制度”,通过经济办法减少环境污染类商品的消费数量。
2.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全省财政每年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以及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示范市县的这两个比例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省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商品粮基地建设资金、农田基本建设资金、扶贫资金等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要与生态省建设结合起来,优先安排生态农业项目建设。各级财政要运用贴息等方式,带动农民向生态农业投资。鼓励治理开发“四荒”。允许打破行政界限,让不同成份主体购买、租赁、承包“四荒”,发展林、果、胶、牧草生产,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可在一定时期内免交“四荒”治理开发成果的农林特产税。
创造条件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发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彩票。基金专款用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项目建设。农村试行生态环境建设劳动积累工制度,组织农村群众依靠自己劳动改善住区的生态环境。
紧紧抓住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今国际合作热点的有利时机,扩大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合作,开拓国际援助渠道,争取利用国际资金和技术援助及优惠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