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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1999修正)

  (一)实施计划用气、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合理用气工作;
  (二)天然气工程项目的设施审查;
  (三)天然气行业的技术安全指导;
  (四)实施浅层气的开发工作。
  第七条 区、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辖区的发展规划;
  (二)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的指导下,负责编制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
  (三)对供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负责对主城区以及其他纳入城市气化发展总体规划的天然气工程建设和供、用气的统一经营管理。
  其他区、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辖区内天然气经营单位行使天然气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石油部门开发气源,协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天然气建设提供服务。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用气结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
  第十一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
  (一)国家和地方投资;
  (二)引进外资;
  (三)银行贷款;
  (四)征收用气初装费和增容费;
  (五)其他资金。
  用气初装费和增容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

  第十四条 天然气供给应保障民用气,发展工业原料用气、生产工艺用气、公共福利和商业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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