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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1999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气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
  (二)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
  (三)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四)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
  (五)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及工业、公用、商业用气申请的审批;
  (六)负责并会同市建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天然气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按规定颁发资质证书;
  (七)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
  (八)对供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第六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有关单位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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