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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私营企业工会根据女会员人数,设女职工委员或者女职工委员会。
  第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在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由工会筹备小组或者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后提出。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三)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主席列席企业研究上述事宜的会议;
  (四)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五)参与职工因工伤亡、职业中毒、职业伤害等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对企业处分、辞退职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促进企业发展。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素质;
  (五)开展文体活动,活跃职工文化生活;
  (六)组织互相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十二条 工会开展活动一般在非生产时间进行。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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