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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废止

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1999年5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和工会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自主经营,承担风险责任,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自上一级工会批准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一年内依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帮助和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组建工会,指导成立工会筹备小组。
  第六条 私营企业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企业工作六个月以上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
  第七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有会员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或者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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