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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市级科普经费每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市自然科学事业费中划拨不少于3%的科普经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二)在市教育费附加中划拨不少于1%的科普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三)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的科普专项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协会掌握使用。
  区、县级市科普经费可参照本条第二款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科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等科普组织,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科普活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从事科普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进行科普研究等活动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科普组织网络,提高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科技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例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毁科普场馆或其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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