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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所的建设纳入本级市政、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科普场所。
  政府投资建设的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确实需要改作他用,应当经过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少年宫、文化公园、儿童活动中心、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场所,应当利用其科普资源,配套科普教育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建科普场所。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娱乐等场所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组织,利用其科普资源或者向社会开放具有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及其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科普场所可以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合作,结合宣传科技成果、传授生产技术等内容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普场所,可以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能够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及其设施;
  (二)提供定期更新的科普图片、资料展示与可供实践的设施;
  (三)配有专职讲解人员和辅导人员。
  第十六条 市科普基地的认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市科普基地定期进行复评,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评定程序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对市科普基地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优先安排在市科普基地进行。
  第十八条 市科普基地应当配合市重大科技(科普)活动计划的实施。
  市科普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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